新闻动态

国家能源局调整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范围

   发布日期: 2018-06-24


为进一步完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保证电力工程质量,国家能源局对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保证电力工程质量,我局对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质监机构业务范围

建立“专业质监站+质监中心站”的电力质监机构体系。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受国家能源局委托,负责全国电力质监机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一)专业质监站

1.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国家电力试验示范工程、跨区域电网工程质监工作,兜底负责全国火电工程、农林生物质发电工程、太阳能热发电工程质监工作(内蒙古区域和中国华能投资的工程除外)。

2.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设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水电工程质监工作,兜底负责全国水电工程质监工作,兜底负责风力、光伏发电工程和电源、电网侧储能电站质监工作(内蒙古区域和中国华能投资的工程除外),可承担农林生物质、太阳能热发电工程质监工作。

3. 核电中心站更名为核电常规岛工程质量监督站。设在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国核电(核岛除外)工程质监工作。

二、有关要求

(一)各电力质监机构应加强能力建设,保证质监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拒绝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符合质监条件的电力建设工程质监申请,不得将质监工作委托给其他质监机构实施,开展质监工作不得收取质监费用。未经核准(审批、备案)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质监机构不得受理其质监申请。未通过电力质监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建设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二)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对于实施质监工作确有困难的电力建设工程,专业质监站可申请并经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审核同意后,由原业务范围确定的质监中心站实施质监工作。过渡期后,各电力质监机构严格按本通知明确的业务范围实施质监工作。

(三)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已完成质监注册的电力建设工程仍由受理质监注册的原电力质监机构负责质监工作。

(四)2020年7月1日前,各电力质监机构将举办单位名称和本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当前业务范围、专职质监管理人员数量等信息书面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更多模板:源码之家 分享到: